六內處、六外處與十八界,就是早期佛法分析經驗的重要架構。這套分析不是人體解剖學,也不是一套完整的現代心理學理論。它的目的,是把原本籠統的「我看見」、「我聽見」、「我感受到」,分解為可以觀察的條件與作用,從中看見經驗的緣起性、無常性與非我。這段經驗依靠哪些條件生起?
感受、貪愛與排斥,又如何在經驗中形成?
一、什麼是「處」?
「處」的巴利文是 "āyatana",可譯為基礎、領域或範圍。在六處的教學脈絡中,可以理解為認知經驗發生的基礎與領域。
佛法將經驗分成六組,而不是只有一般所說的五種感官,因為除了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之外,也把「意」列為第六種認知基礎。六種內在基礎稱為六內處:
.眼
.耳
.鼻
.舌
.身
.意
與六內處相應的六類對象稱為六外處:
.色
.聲
.香
.味
.觸
.法
兩者形成六組關係:
.眼與色
.耳與聲
.鼻與香
.舌與味
.身與觸
.意與法
六內處與六外處合稱十二處。
《相應部》 SN 35.23〈一切經〉與漢譯平行經《雜阿含經》第 319 經,都以眼與色、耳與聲,乃至意與法說明「一切」。
這裡的「一切」,應先依該經的教學語境理解:凡是經由感官與心意而被認識、經驗及執取的內容,都不離十二處。它不是要列出一張宇宙中所有實體的清單,而是在劃定修行所要觀察的經驗範圍。
二、六內處:經驗生起的六種內在基礎
六內處是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。它們是相應認知生起的條件,不是六個藏在身體裡的認知者。
眼是視覺識知生起的條件,但眼本身不等於「看見」;耳是聽覺識知生起的條件,但耳本身也不等於「聽見」。相應的識,必須依內處與對象等條件才能生起。經典在這裡關心的,是眼、耳等作為認知基礎的功能,而不是說明眼球、神經或大腦的生理構造。
漢語佛教常把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稱為「六根」,也常用「根、境、識」概括認知的三方面。不過,嚴格來說,「根」的巴利文是 "indriya",「處」是 "āyatana",兩者的使用範圍並不完全相同。本文偶爾使用「根、境、識」這個方便說法,但不能因此認為兩個術語在所有經文中都能互換。
—— 為什麼「意」也是一處?
人不只會看見與聽見,也會:
.回憶過去;
.設想未來;
.理解語句的意義;
.在心中形成影像;
.思考抽象問題;
.覺察感受、意圖與情緒。
這些內容不一定是當下直接出現在眼前或耳邊,卻仍然能被認識。因此,佛法將「意」列為第六內處。意處不是一個不變的靈魂,也不是躲在五種感官後面統一發號施令的真正自我。它同樣是依條件存在的認知基礎。
三、六外處:與六內處相應的六類對象
六外處的「外」,主要表示它們是相對於內處的認知對象,不一定是位於皮膚之外的事物。內、外在此首先是認知結構中的相對關係。
1. 色
色是眼所見的可見對象,包括可見的色彩、明暗與外觀。六外處中的色,範圍比五蘊中的色蘊狹窄。色蘊泛指身體與物質現象;色處則專指眼所能見的對象。兩者雖然都使用 "rūpa" 一詞,實際範圍卻要依經文脈絡判斷。
2. 聲
聲是耳所聞的對象,包括語言、音樂、動物叫聲及其他聲響。耳識所認知的是聲音。至於理解一句話的意義、判斷說話者的態度,還會涉及意處、法處及其他心理活動。
3. 香
香是鼻所聞的氣味,不只指好聞的香氣,也包括難聞或中性的氣味。
4. 味
味是舌所嚐的滋味,例如甜、酸、苦、鹹等。
5. 觸
六外處中的「觸」,巴利文是 "phoṭṭhabba",較準確地說是「所觸」或「可觸物」,也就是身體能直接感到的對象,例如冷熱、硬軟、壓力與移動等性質。
這要和認知過程中的「觸」區分:
.phoṭṭhabba:身體所接觸、感受到的對象;
.phassa:根、境、識三者和合所形成的認知接觸。
兩者在中文裡都可能譯為「觸」,卻不是同一個概念。
6. 法
法是意所認知的對象,包括記憶、概念、想像、感受、意圖及其他可以被心意識知的內容。
「法」在佛典中有許多意義。當它出現在「意與法」這組關係中時,主要是指意識的對象,不宜一律理解成「佛陀的教法」。至於法處究竟包含哪些項目,後期不同阿毘達磨傳統有更細密而不完全相同的分類。本篇以早期經典的基本用法為主,不把其中某一套後期分類當成唯一解釋。
四、十八界:把相應的識納入分析
十二處著重於兩方面:
十八界則把相應的識也納入分析。認知的內在基礎,以及相應的認知對象。
「界」的巴利文是 "dhātu"。在這裡,可以理解為構成認知經驗的要素或類別,而不是十八種永遠存在的實體。十八界分為六組:
.眼界、色界、眼識界
.耳界、聲界、耳識界
.鼻界、香界、鼻識界
.舌界、味界、舌識界
.身界、觸界、身識界
.意界、法界、意識界
也就是:
《相應部》 SN 14.1〈種種界經〉與《雜阿含經》第 451 經,都直接列出這十八界;《中部》 MN 115〈多界經〉也保存了同樣的分類。以看見一朵花為例:六種內在基礎+六類對象+六種相應識=十八界
.眼界是視覺識知的內在基礎;
.色界是花的可見外觀;
.依眼與色而生起的視覺識知,是眼識界。
這不是說眼、花與眼識是三個固定零件,而是說:視覺經驗需要相應條件。條件不具足,相應的眼識便不能生起。
五、根、境、識三者和合而有觸
《中部》 MN 148〈六六經〉用一個反覆出現的公式說明認知經驗:
以眼為例:依眼與色,眼識生起;三者和合,稱為觸。
.眼是內在認知基礎;
.色是眼的對象;
.眼識是依眼與色生起的相應識;
.三者和合,稱為眼觸。
其他五組也依相同原則成立:
.依耳與聲而有耳識,三者和合而有耳觸;
.依鼻與香而有鼻識,三者和合而有鼻觸;
.依舌與味而有舌識,三者和合而有舌觸;
.依身與所觸而有身識,三者和合而有身觸;
.依意與法而有意識,三者和合而有意觸。
接著,經文說:
受是經驗所呈現的感受性質,可以分為:以觸為條件,受生起。
.樂受;
.苦受;
.不苦不樂受。
這裡的受,首先是愉快、不愉快或中性的感受調性,並不等於一段已經包含記憶、判斷與故事的完整情緒。
這套六內處、六外處、六識、六觸、六受與六愛的架構,同時見於《中部》 MN 148〈六六經〉及其漢譯平行經《雜阿含經》第 304 經〈六六法經〉。
六、條件關係不是固定的心理時間表
「依眼與色而有眼識,三者和合而有觸,觸緣受」說明的是條件關係,不能直接讀成一張以毫秒排列的心理流程表。
《雜阿含經》第 306 經說:「眼、色緣,生眼識,三事和合觸,觸俱生受、想、思。」這裡特別使用「俱生」,表示受、想與思等心理作用不是幾個可以在實際經驗中完全切開的獨立步驟。
《中部》 MN 43 也指出,受、想與識彼此相連,無法在實際經驗中徹底拆開,再分別指出它們各自在什麼瞬間單獨存在。
因此,聽見一句批評時,不宜把經驗理解成一條過度簡化的直線:先有聲音,接著耳識完成所有理解,然後才出現辨認、感受與反應。
較準確的說法是:聲音經由耳處而被聽見;語句的意義、記憶與判斷還會涉及意處與法處;受、想、意圖及其他心理作用彼此相連,並可能在極短時間內反覆運作。六處的架構是在區分條件與功能,不是在提供一套完整的腦神經時間模型。
七、識不是躲在六處後面的固定認知者
經典依識所生起的條件,將它分為六種:
.依眼與色生起的,稱為眼識;
.依耳與聲生起的,稱為耳識;
.依鼻與香生起的,稱為鼻識;
.依舌與味生起的,稱為舌識;
.依身與所觸生起的,稱為身識;
.依意與法生起的,稱為意識。
這表示識是依條件而有的識知活動,不是一個離開條件仍能獨立存在的常住觀察者。
眼識是視覺識知,但不能僅靠「眼識」這個名稱,包辦認出人物、理解關係、回憶往事與作出判斷等整體心理活動。這些功能可以在分析上區分,卻不能被想像成互不相干的小零件。
日常語言仍然可以說「我看見一朵花」或「我聽見一句話」。《雜阿含經》第 306 經本身也提到「我眼見色,我耳聞聲」等世俗言說。非我的分析不是要禁止正常語言,而是提醒我們:語言中的「我」,不等於經驗背後必定存在一個永恆、獨立而能完全控制一切的主體。
八、六處在十二緣起中的位置
十二支緣起說:
緣起支中的「六處」,通常專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內處。《相應部》 SN 12.2〈分別經〉與《雜阿含經》第 298 經在解釋這一支時,都明確列出六內處。名色緣六處,
六處緣觸,
觸緣受,
受緣愛。
「六處緣觸」表示:沒有相應的認知基礎,就不會有該類接觸;「觸緣受」表示:感受依接觸而生起。
「受緣愛」則不能理解成任何感受一出現,貪愛便必然機械式地生起。阿羅漢仍然會有受,卻不再由受發展出新的貪愛與執取。
這裡的「愛」是 "taṇhā",主要指渴愛或貪求,不是一般所說的關心與慈愛。當無明與煩惱傾向仍在時,人可能:
.對樂受產生追求,希望它延續;
.對苦受產生排斥,希望它立刻消失;
.對不苦不樂受缺乏了解,心仍處在無明之中。
受因而可能成為愛、取及後續苦的條件。修行者若能如實知見受及其生滅,受便不必繼續發展成貪愛。
九、六處、十八界與五蘊的關係
五蘊、十二處與十八界不是三種互相競爭的理論,而是從不同角度分析身心經驗。五蘊著重於經驗包含哪些身心現象?:
.色;
.受;
.想;
.行;
.識。
十二處著重於認知基礎與認知對象的關係。十八界則再加入相應的識,說明哪一種內處、對象與識共同參與經驗。以看見一朵紅花為例:
.眼與花的可見色相,涉及色蘊;
.依眼與色生起的眼識,涉及識蘊;
.愉快或中性的感受,涉及受蘊;
.辨認紅色、花朵及其特徵,涉及想蘊;
.想靠近、拍照或摘取的意圖,涉及行蘊。
同一段經驗可以同時從三個角度觀察:
.五蘊說明身心現象的類別;
.十二處說明認知基礎與對象;
.十八界說明內處、外處與相應識的組合。
不過,三種架構不能簡單逐項對等。尤其意處與法處的範圍,不能只依早期經典便製作一張完全精確的一對一對照表。後期阿毘達磨對此有更細的分類,但那屬於另一個文獻與教理層次。
十、學習六處的目的:觀察染著如何生起
學習六內處、六外處與十八界,不只是為了記住十二或十八個名詞。算術答對了,執取不會因此自動下班。
真正的重點,是在經驗發生時觀察:
看見喜愛的事物時,可以觀察:這是經由哪一處發生的?
相應的對象與識是什麼?
由觸生起的是樂受、苦受,還是不苦不樂受?
心是否開始追求、排斥或認定「這就是我」?
聽見不舒服的話時,也可以分辨:依眼與色,眼識生起;
三者和合而有眼觸;
依眼觸而有樂受;
心是否立刻進一步要求擁有或延續?
這種分析並不否定別人的行為,也不取消現實中的責任。它只是使人更清楚地看見:外在事件、認知、感受與心理反應並不是一件不可分割的東西;其中有些條件無法控制,有些反應則可以透過正念、正見與修習逐漸改變。聲音是耳的對象;
理解語意還涉及意與法;
不愉快的受已經生起;
接著是否出現憤怒、反擊或反覆回想?
《中部》 MN 149〈大六處經〉及其漢譯平行經《雜阿含經》第 305 經〈六分別六入處經〉都指出:若不能如實知見眼、色、眼識、眼觸及觸所生受,便容易對它們產生染著;若能如實知見,染著與五取蘊便能逐漸減損。
修行不是關閉六處,也不是拒絕一切感官經驗,而是在見聞覺知之中,看清楚觸、受與執取如何生起,又如何不再繼續增長。
結語
六內處是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種內在認知基礎;六外處是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六類相應對象。兩者合稱十二處。當每組內處與外處再加入相應的識,便形成十八界:
依內處與外處,相應的識生起;三者和合而有觸;以觸為條件,受生起。在無明與煩惱傾向的影響下,受可能進一步成為愛、取與苦的條件。六內處+六外處+六識=十八界
五蘊從身心成分分析經驗,十二處從認知基礎與對象分析經驗,十八界則把相應的識一併納入。這些架構共同指出:
日常生活中仍然可以說「我看」、「我聽」、「我思考」;但在如實觀察時,不必再於這些不斷變化的條件中,另行設想一個永恆、獨立並能完全主宰經驗的自我。所謂「我的經驗」,實際上是一連串依條件生起、變化與止息的身心現象。